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哪个重要一些,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哪个重要?

近日,一篇颇为暖心也颇为扎心的文章《对话“流调中最辛苦的中国人”:来北京找儿子,凌晨打零工补贴家用》广为流传,不仅上了热搜引得万众关注,也引发了诸多质疑的声音。

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哪个重要一些,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哪个重要?

舆论开始是“一边倒”,因为绝大多数普通人,特别是在疫情之后这两年生活陷入一种较为纠结和困顿的人们,都难免对这位不幸感染病毒,但又在社会中挣扎求生的人代入了自身的影子。

人与人的悲欢并不相通,“亲戚或余悲、他人亦已歌”实属平常不过。

但在疫情这种全世界每个人都要直面的威胁中,成年人的世界,难免“不如意事常八九”,所以自然对这个不太普通的“打工人”致以了额外的“同情与敬意”。

其实这些“同情与敬意”又何尝不是致以我们自己遇到的困厄的?

但是,舆论“一边倒”也并没有持续多久,很快,在官媒发声之后,山东威海警方的一个正式公告在某种意义上反转了这个事件。

原来,这个“最辛苦的中国人”辛辛苦苦在外打工寻子的对象,早已不在人世。

而且这个经过DNA检验确认的结果,在他报警寻子后不过数周就已经得到了,只是他和妻子不愿接受而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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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其实就带来了一个颇为值得思考的问题,那就是情感上无法接受的正义,还是不是正义?

进而围绕他在寻求正义过程中遇到的诸多挫折和困难,不禁又让人思考,这种程序上存在瑕疵的正义,还是不是正义?

有思必有得,那就努力思考,提供一个个人的视角吧。

首先要统一一个认知基础,那就是要能够接受官方公告的真实性。

确实,不可否认有些地方、有些部门、有些企业因为某种主观客观的原因,发布过一些不实的错误的信息,但是如果一开始就对任何官方立场发布的信息都表示怀疑,那么任何讨论都没有意义了。

毕竟,人是无法说服一个怀疑一切的“怀疑论者”的。

因为你说某某的报告怎么说,“怀疑论者”会说“这报告是假的骗人的”;

你说证据都有什么,“怀疑论者”会说“证据也是某某机构编造的”;

你说某某专家都怎么说,他会说“某某专家水平很低,都是收了钱乱说的”。总之,就永远没有尽头,争论永远不会有结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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跳出怀疑论的逻辑,并且回到这次的事件本身的细节,威海警方的公告中的一句话,堪称定海神针般的一锤定音。那就是“现遗体存放于当地殡仪馆未火化。”

这句话十分重要,因为对于公告来说,不管发布者再权威,任何一个不管是出于公义、还是别有用心的人,还是可以去质疑这个公告的真实性,进而脑补出一大套“阴谋论”,甚至挑起一些舆论纷争、带波“节奏”。

但是“遗体”这个物证,却是经得起任何层面考验的。无论谁有任何质疑的话,都可以来检验,看我们说的是不是真实的。

恰如那句因为很多电视剧集而广为人知的话:“尸体不会说谎”。

现代法医学的科技水平,虽然还不至于说达到多么尖端高深,但已经足够成体系成系统,有着极强的证明力,能够推论出相当程度的事实。

而且,从常理出发,即使真如某些人认为的,是有坏人要“隐瞒真相”,但是坏人也不傻,是不会愿意主动摆出一个很容易查证的巨大物证,来堵住自己“谎言”的后路的。

其实有点特别的是,我们经常见到的新闻事件中,官方公告有理有据的不少,但有如此坚实的客观证据的时候其实不算太多。

所以才说,有了这个公告,事件一下子就有了“反转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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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“遗体”的存在,就已经证明了最为核心的一个问题,也就是这个“最辛苦的中国人”辛辛苦苦打工追寻的所谓“真相”,不过是他自己安慰自己,或者更直白一点,自己欺骗自己的一个“假象”罢了。

他的儿子已经不在人世,并且当地警方并没有“不作为”,面对一个19岁的成年人的“失踪事件”,还是做了该做的工作,并且已经给了这对夫妻一个虽然有点残酷但确实科学的结论。

进一步,从细节来看,也颇有不少值得琢磨的地方。

例如,在《对话》一文中提到的,该人控诉当地警方几个月不立案、不调查,而且中间态度颇为恶劣,让人颇感愤怒。

但是公告中也说明了,其家属报案是8月12日,而8月26日警方就已经发现了他们儿子的尸体,并且通过鉴定复核等给了他们夫妻俩一个结论。

当然,这个结论的得出,以及鉴定结果经上级部门复核是需要时间的,而且这几个月的时间,对于正常生活的普通人来说,自然算不得什么,但对于失去孩子的一对父母来说,确实是足够让人方寸大乱,度日如年的。

所以从当事双方的视角去看,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点,但总归是都在情理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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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“丢”了儿子,怎么可能不着急,不上火,所以只要没有看到警方如电影电视剧中立刻风风火火、大张旗鼓地展开寻人行动,就自然觉得他们是在消极怠慢,想必情绪、态度是不会好的。这情有可原。

但是站在警方的角度去看,以及普通人的角度去看,19岁已经是不仅仅是一个孩子了,而是一个能够独立思考独立承担能力的成年人。

一个成年人的“失踪”,在当前相对很安全的社会环境下,其实为了“逃离”家庭、“逃避”父母的可能性还是更大一些,“失踪”大概率是自主的行为。

不信可以参考那些在大城市打拼,一听到回家感觉压力倍增的不少年轻人。

而面对一个成年人的“失踪”事件,只要没有明显地受到外来侵害的迹象,不管是自己出门旅行散心、外出异地打工,甚至被“骗”去传销,总之,是没有多大安全风险的。

所以,警方以普通的“失踪”案件的标准去处理这件事,其实也是情理之内,规则之中。不存在多大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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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比如,这位父亲在访谈中埋怨警方不给定位手机信号,这其实更加没有错。

还是那个原因,他的儿子已经是个成年人,宪法赋予他的公民权利中,就包括有隐私权。和我们每个公民一样,他的个人信息是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保护的。

公安部门确实有进行定位手机的能力,但这属于技术侦查的手段,除非案件侦查工作确有需要,并且经相当级别的领导批准,才能进行这种技术手段,并且还有诸多监督监管措施的约束。这都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。

即使你亲如父母,也不能直接去定位自己成年孩子的手机信号的。

因为从法律角度去看,父母和成年子女都是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享有民事权利。

所以,当地警方拒绝定位手机,其实是十分合法合理的决定。因为这其实是对公众权利的一种维护,是一个底线。

试想,如果有人(即使是公安部门)可以不受控制的随时定位你的位置,那会给你带来多大的困扰。

即使是父母,他们随时掌握着你的位置,恐怕也不是能够接受的吧。

这次是父母要看孩子的手机信号,下次或许就是开房记录,再下次或许就是手机通话记录等等,如此以往,会是何种景象?恐怕让人不寒而栗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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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过来,这个事件中唯一的问题,其实只是他们夫妻选择了不接受这个结果而已。

并且,他们不仅仅是情感上的不接受,而且是行动上的不接受。

但是,不接受,就能成为否定事实的依据吗?

恐怕不能,因为毕竟“事实胜于雄辩”,他们可以否定警方的态度,否定警方的行动力、执行力,甚至怀疑其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在“害”他们,但是他们无法否定自己的DNA和遗体存在关系这一个事实。

而这一个事实,却也能证明很多东西。

从目前公告来看,这个19岁的“孩子”遇到的可能只是一场意外,因为警方调查没有发现“有犯罪事实存在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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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,回到核心的问题,无法接受的正义,还是不是正义呢?程序上存在瑕疵的正义,还是不是正义?

如果站在不同的立场上,肯定结论是不同的,甚至是截然相反的。

事件中,从这对父母的角度去看,孩子丢了,最好的结果,是给安安全全地找回来,一家团聚,这才是最好的结果。

其次好的结果,自然是知道孩子身处何方,哪怕孩子只是因为某种原因抛下父母、远走他乡,但这对于父母来说,也算的是一种精神上的安慰。毕竟,考虑到孩子已经发生意外的可能,是正常人都会有但也不愿想的正常思维。

或许,某种意义上,这个“期盼”也是这个父亲不断施压、要求定位儿子的手机,甚至在得到了DNA鉴定结果后还要不断在外辛苦打工“寻子”的真实追求,可能不是“求结果”,而是“求心安”而已。

除此之外,得到一具冰冷的尸体,能算是什么结果呢?而且过程中,还遇到了诸多的冷漠、推诿、甚至刁难,这种程序上的问题,更加不能说是正义的体现吧!

在他们看来,这自然不是正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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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在警方的角度来说,即使确实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够“微笑服务”,或许也真的有过不耐烦或推脱责任的现象,这确实是程序上的瑕疵问题,但面对一个确实风险程度没有那么高的成年人“失踪”事件,他们真的履行了职责,他们也查到了,确认了最终的事实。

虽然事实有点残酷,但对于警方来说,它考虑的首位,是真相本身,而并不是当事人的情绪体验。

他们查清了事实,并且告知了当事人,这虽然可能得不到满分,但其实已经足够。

在他们看来,这个结果就已经是正义的体现。

其实这个问题就是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问题。

在我个人看来,无限的追求程序正义是不可取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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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结果正义?这对父母来寻找儿子,最终儿子确实“找到”了。他们的诉求,得到了一个确定的、科学加持的结果,这应该就是结果的正义。

什么是程序正义?这其实就难以把握了,因为主观感受不同,实际情况也不同。

本次事件中,什么样的程序,才算是完全的正义的程序?根本没有定论。难道是立案登记吗?立案了就是程序正义了?上午9点“孩子失踪”,到下午18时才9个小时,一个成年人9个小时联系不上,其实很正常和普遍,但是这位母亲就要报案,她的心情可以理解,但要求警方也得像一位母亲一样立刻高度重视,立刻作为失踪甚至刑事案件立案,那岂不是有点不合道理了?

或者是派出多少人去寻找孩子?那派多少人才算程序正义?一个人?还是一万人?

再或者是定位手机?警方无条件配合父母定位了才算程序正义吗?这次是个成年人,下次如果是开房记录、通话记录甚至消费记录等等?是不是也得配合?

上文也讨论过,焦急寻子的父母,可能看到警方不配合自己去定位孩子的手机,他就认为这不是正当的程序;他们看到警方没有大张旗鼓组织上四里八乡进行寻人活动,心理自然就认为警方不主动作为,也认为这不是正当的程序。

程序层面不可能有一个绝对的正义标准。

但是,的确,因为没有“正义”的程序,很多正义的结果也没得到认可和尊重。

试想,或许当地各级警方在处理这个事件中,能够多一些温度,少些冷冰冰的话语,及时响应,耐心接待,得到这对父母的认可和配合,或许在最关键的问题上,他们就能够接受残酷的现实,而避免诸多之后的问题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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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fire

是的,这个事件中,那句关键的“现遗体存放于当地殡仪馆未火化。”背后还隐藏着很多信息。

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,没有“刑事犯罪”、死亡原因界定清晰的尸体,应该在三日内火化。

而且,殡仪馆和尸体亲属是“民事合同”关系。一旦存储期到期,殡仪馆可以催收费用,对于逾期冷藏的尸体,殡仪馆应该依法火化。

请注意,这里用的词汇是“应该”,也就是说,不是可以选择做或不做,而是必须要这么做才对。

也就是说,当地的殡仪馆早在一年半前就可以向这对父母催要“尸体冷藏”的费用,如果还是收不到钱,按照“逾期尸体处理规则”,殡仪馆可以依法火化。但是“现遗体存放于当地殡仪馆未火化”,这已然是违规了。

站在旁观者的角度,猛一看,似乎不觉得这有什么问题。

但是,如果知道殡仪馆停尸费十分昂贵的话,或许就会有不同的理解了。

根据互联网可查的案例,一般殡仪馆的收费在每月一万两千元左右,而且存放时间长达一年半,会产生多次严重逾期,越到后面,收费越贵。据一些网友预估,如果从2020年8月存放到今年1月,总费用超过20万元。

这个费用,原则上是要让这个明显经济收入很有限的困难家庭承担的,即使他们不接受这个结果也不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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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这笔钱如果这对夫妇就是不承担,故意逃避的话,那其实就等同于由当地的财政来承担了。

要知道一个地方的财政资金,那可是公共资源。

当然,有人会说,这又算什么呢?也就是几十万块钱而已,与社会的公平正义相比,不值一提。况且这家人也挺困难,我们体谅一下不好吗?

但是同样的,这只是一个普通的事件,就因为两个人的不接受科学的调查结论,就导致了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,这对于当地的纳税人来说,公平吗?恐怕也不见得吧。

再进一步,如果以后全国每个地方的人,遇到此类事件,都不愿接受官方的结论,都要借着媒体等力量,去给官方施加压力,进而得到自己或者虚幻、或者现实的诉求,那么将会有多少公共资源被浪费掉。那对于我们每个人,每个依法纳税的、每个遵纪守法的公民,公平吗?恐怕不见得吧。

对于一个个例,浪费确实可以忽略不计,但如果考虑到示范效应,那就值得警惕了。毕竟曾经的因为南京“彭宇案”,敢于扶老人的人就少多了,不少人面对老人摔倒,第一反应已经不是去救援,而是要做好个人防护,掏出手机拍摄证据自保了。

对于这个事件,我们其实已经从这个公告中看到了结果的正义,虽然可能过程存在瑕疵,但仍然是可以接受的程度。

结果的正义虽然可能没有温度,但那也是正义。

看似正义的程序,如果无条件去追取,也有可能会带来更大层面的“不正义”。

这对夫妇,作为一对孩子的父母,我共情他们失去了孩子的悲苦,但也感慨他们的不理智,以及因此导致的自己家庭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,以及潜在的公共资源的浪费。

虽然我没有居高临下的资格,但真的,或许可怜之人,真的必有可叹之处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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